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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6165金沙官方入口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4-13
中共6165金沙官方入口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党员队伍建设是高校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为了使我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以提高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为核心,突出先进性,坚持一年级择优发展,二、三年级重点发展,毕业年级适度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将培养教育贯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全过程,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要加强入党动机和党性修养教育,注重把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的表现相结合,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相结合,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使他们坚定理想信念,塑造良好道德品行。
第二章 对申请入党学生的教育培养
第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在工作中要做到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抓住新生入学教育和军训的有利契机,开展组织发展工作的初步培训,学习组织发展工作的有关文件,使学生了解组织发展工作流程,为今后的组织发展奠定基础。通过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引导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自觉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申请入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申请人向所在学院党组织正式递交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由基层党组织妥善保管,并做好记录。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学,基层党组织要在一个月内派人找他们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对他们提出希望和要求,使他们明确努力方向。对各方面表现突出,有入党愿望,但本人未提出入党申请的,党组织要主动关心、教育他们,使他们逐步提高对党的认识,自愿提出入党申请。对入学前就写过入党申请书,各方面表现较好的学生,党组织在政治上要给予更多的关心。
第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定期组织申请入党的学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提高政治觉悟,端正入党动机。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除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思想上积极要求入党;在学习、工作等方面以及各项活动中表现良好。
第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党员和群团组织在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使“推优”成为大学生党员发展的主渠道,使优秀团员成为大学生党员的主要来源。要在对班级全体同学进行民意调查的基础上,采取党员推荐、团组织推优、支部大会党员讨论等方式,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并向本班级全体同学公布名单和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人选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批。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批通过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选派党性修养较高,工作、学习表现突出的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培养教育工作。各基层党组织要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自身条件和班级工作需要,给他们分配一定的任务,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成长。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每三个月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要根据入党积极分子汇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他们提出工作目标和努力方向,并每半年对其作出一次培养教育考察鉴定。
第十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密切结合当前形势和学校的中心任务,结合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在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状况的基础上,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调整,把表现优秀的同学吸收进来,把表现一般和较差的调整出去。各基层党组织要做好新生中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及考察的衔接工作。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委员会以召开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培养联系人、辅导员、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向支部大会汇报一年来的思想、学习、工作等各方面表现情况,经支部全体党员讨论同意并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备案后可列为拟发展对象人选。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除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条件外,鉴于学生身份和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需要,发展对象的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要达到良好以上。对于综合测评成绩达不到以上要求,但在某一方面或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的,可作为特殊情况由学院党组织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情况,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研究审定。
第十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以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方式,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必须经过学校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凡未经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在考核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发展对象资格。
第十六条 将提名的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上报学院党委预审(或报学院党总支审议后,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通过预审的,列为发展对象,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对通过预审的发展对象,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及时填写《拟发展党员备案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后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党志愿书》)。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采取票决制逐个讨论和表决,必须坚持“双过半”原则,即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第十九条 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院党委审批(或报学院党总支审议后,上报学校组织部由学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条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批(审查)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院党委(党总支)汇报。
由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任务重,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可根据需要选择政治素质高、熟悉党务工作、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教师和辅导员担任兼职组织员。
第二十一条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批(审查)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并及时将审批(审查)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批(审查)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学院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召开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和审批(审查),并将审批(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学院党总支将审议后的预备党员材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经学校党委审批后,由学院党总支通知党支部。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及时将已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和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院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每三个月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和支部指定联系人要随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同本人谈话,提出意见和要求。党支部及时将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本人要在预备期满前15天左右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一般应在15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并采取票决制的方式进行表决。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有关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应及时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学院党委(党总支)在收到党支部大会的决议后,应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召开党委会(党总支会)讨论、审批(审议)。学院党总支审议后,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必须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在各学院形成由学院党委(党总支)统一领导,党委(党总支)副书记牵头,党务秘书、团委书记和辅导员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关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发展程序和纪律,保证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要把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特别是党支部和党委(党总支)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会议记录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强化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一定要严肃查处。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要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015年5月4日